湖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大别山红色文化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为把“大别山红色文化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建成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咨政服务相结合,学术交流与资料信息相结合,在大别山红色文化研究领域省内、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省级人文社科研究平台,助力学校长远发展,根据《湖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的建设标准
1.在科学研究方面,力争成为全国红色文化研究的高地。中心将不断追踪学术前沿,关注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注重历史文献研究与理论研究相结合,重点围绕“大别山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应用研究”“大别山红色文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大别山红色文化与党建理论研究”“大别山精神研究”等方四个面开展研究,突出研究质量,争取出版高水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4-5项,使中心科学研究整体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2.在咨政方面,力争成为政府部门决策咨询的智库。中心将深入挖掘和研究红色文化资源价值,进一步扩大与地方政府、党史和文化部门的合作与联系,把握国家和社会重要需求,提高参与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决策的能力,为湖北的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红色文化的保护、开发、综合利用等建言献策,每年至少形成对策性的咨询报告和规划2-3份。
3.在舆论引导方面,力争成为全国红色文化传播教育的引领者。中心将进一步研究红色资源教育教学的理论,探索“互联网+”时代革命传统宣传教育的新模式,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式红色文化传承新路径,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4.在人才培养方面,力争成为全国红色文化科研人才培养的基地。红色文化资源是优质教育资源,将大别山红色文化资源更好地融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助力铸魂育人目标实现是落实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时代要求。作为中心的依托建设单位,马克思主义学院将以红色文化育人为特色,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为理念,以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水平、教育质量为目标,制订嵌入红色元素的实践育人规划,建立嵌入红色元素的实践育人基地,构建嵌入红色元素的实践育人体系,用红色拓展立德树人之道。同时,努力将培养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作为重大任务来抓,造就一批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革命史、革命精神和文化资源研究专家。
二.管理体制
第三条中心是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挂属相关学院。
1.中心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编制,配备必要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2)拥有独立的办公、资料室用房及设备;(3) 统筹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学校任命中心主任、副主任。中心主任负责全面实施《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中心管理试行办法》中的中心建设标准,负责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常务副主任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考核、奖励、管理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实施中心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和科研规划,制定中心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筹集和批准使用中心经费,定期向湖北省教育厅科技处及学校科技开发处汇报工作。
第五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的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主要职责:制定及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负责审定研究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协调本学科领域范围的省内外的重大学术活动;负责研究中心重大研究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每年对研究中心的研究工作(包括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已发表的论著,课题及进展情况,中心的资料建设、学术交流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指出成绩与缺陷,提出努力方向;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和监督;组织或参与研究中心学术成果评奖;审议研究中心的其他重大科研事项。
2、组成:设置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2名,首席专家1名、委员若干, 总人数不超过15名,由黄冈师范学院聘请。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时,应以书面方式向中心主任提出。中心主任按规定手续补聘,但如该届委员任期已不足一年,也可不再增补。
3、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四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学术委员会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六条中心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由科研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发文公布。流动研究人员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中心、完成课题后出中心”的要求聘任。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⑴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⑵研究经费数额、经费来源;⑶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4)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5)研究成果考核标准;(6)奖惩措施等等。
第七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中心从事课题研究(以下简称:驻中心研究)的工作时间: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外单位专兼职研究人员驻中心工作,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单位证明。
第八条 为保证中心研究工作的稳定性和开放性,中心应聘任1名专职行政秘书,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中心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研究人员,校内研究人员数与校外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数应当保持或低于3∶1的比例。要注意吸收国内已退休(离职)的老年学者(专家)、在大别山红色文化研究方面表现杰出的青年学者,参加研究工作,并按照科研成果水平给予学术研究报酬。
三.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科研经费来源:省教育厅在中心重点建设期内每年投入的2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科研经费资助;学校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拨付给中心的配套科研经费资助;社会捐赠资金。
第十四条教育厅投入科研经费和学校配套的科研经费应主要用于开展科学研究。中心所有科研经费由中心主任统一集中管理、使用,并按照学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中心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和学校制定的相关科学研究经费管理规定,加强科学研究经费的预算、决算与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学术委员会和科研人员的监督。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须为中心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帐,中心通过年度绩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参与综合评估。
四、科研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原则
大别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中心专兼职科研人员在学术刊物上以“大别山红色文化研究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有关成果,按照成果的社会影响范围、成果的类型、层次、获奖的级别,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范围
凡在正式期刊(不计增刊)上公开发表的大别山红色文化研究论文、著作,根据期刊级别、出版社级别(以湖北省用于评职称的期刊目录为准)给与一定的经费奖励。
2.资助范围:在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大别山红色文化研究专著、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本、表演的节目,中心视情况给与一定的经费资助。
3.受奖励的论文、著作登记时须带论文原件或获奖证书原件;资助出版须先申请立项,办理资助拨款手续时持出版协议书和书稿。著作出版后,送5册到研究中心归档。
五.科研设施、图书资料与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中心应负责管理好学校为研究工作的开展所提供的办公设施、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维护好中心专用的科研网站。
第十九条中心图书资料室根据规模,聘请专兼职资料管理人员,对图书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图书资料员的主要职责是:⑴收集最新书刊资料讯息,按照中心管理制度购置图书资料,并对中心研究领域的图书资料进行编目;⑵对中心图书资料年度专项经费采购的书刊资料单独造册登记;⑶建立大别山红色文化研究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4)为中心研究人员和社会其他机构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5)做好图书资料的借阅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条 中心应拥有独立的档案室,建立起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⑴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驻所研究证明,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⑵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⑶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⑷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⑸科研经费档案;⑹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中心大事记等;⑺其他档案。
六.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工作简报制度。中心应建立每个季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纪要、学校关于中心工作的重要决定、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3)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包括:驻中心研究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图书资料室规章制度、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制度、外事工作制度、例会制度。(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工作季报于新季度首月10日内上报送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二十二条成果简报制度。中心应建立每6个月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⑷主要论文、专著摘要。成果简报应送学校主管领导审阅。
第二十三条 学术会议报告制度。中心每年举办一次区域性学术会议,学术会议应重点吸引大别山地区社会机构人员、中青年学者、著名教育专家参加,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在正式开会前4个月应向教育厅科技处和学校科技处备案。报告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征文方式、会议人数、经费预算(分项预算)、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等)。
七、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湖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中心“大别山红色文化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湖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中心
大别山红色文化研究中心
2016年6月